2.提起條件,仲裁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才能受理,而訴訟只要有壹方當事人起訴合法就受理。
3.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方面上,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後,仲裁委員會將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自身無權采取保全措施。
4. 組成仲裁庭和審判組方面 ,仲裁是當事人自願選定仲裁員或***同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裁決權由仲裁庭行使,此外個別疑難案件不排除仲裁專家委員會進行討論,但形成的意見僅供仲裁庭參考;訴訟由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庭和審判庭組成人員,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有的案件還要交審委會討論。
5.審理的方式,仲裁原則上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訴訟壹般應當公開審理,允許旁聽、采訪,只有涉及隱私、商業秘密、國家機密以及商婚案件中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除外。
6.審級不同,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作出後,具有當事人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壹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實行四級二審終審、壹般兩審終審,還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