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15條第3款: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如果采納,請贊壹下。北京市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傑、律師團隊王永傑是2011河南“死刑保證案”、李懷亮無罪案的辯護律師,是2010-5330338+0“天價過路費案”的軍鋒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