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暫時關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場所。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的人送到看守所羈押,並且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九十三條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