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和創建“法治株洲”。
(三)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所;指導、監督和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和勞動教養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和公證員;負責全市仲裁機構的註冊和申報工作;管理市公證處。
(五)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工作的建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
(八)指導和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九)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規劃財務和槍支、彈藥、服裝及警車管理工作。
(十)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考核獎勵和警務工作;協助縣市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壹)指導市法學會秘書處、律師協會、司法鑒定協會、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和安置誌願者協會的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