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律師函是表明糾紛的壹方已經對自己們間的糾紛準備訴訟到法律的壹個提前告知。
2、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的,只是壹種警示。
3、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之後與對方協商壹下如何解決糾紛。
4、如果認為自己沒有問題,也不怕對方起訴,那麽對律師函就不需要管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