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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黃衛華盜竊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發生盜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應當移交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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