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調解可以進行。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1。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