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訴訟卷宗保管期限表》規定:
壹.刑事訴訟檔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短期托管:
1.走私、賄賂、盜竊、搶劫、搶奪、詐騙、賭博、打架鬥毆、傷害、侵占、盜伐林木、妨害經濟管理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的壹般案件;
虐待、遺棄、幹涉婚姻家庭案件2起;
3.破壞軍人婚姻的案件;
壹般責任事故、技術事故、交通事故、過失傷害案件4起;
5 .壹般偽造文件、證件或私刻印章的案件;
6 .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免刑、緩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7 .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涉及民事訴訟,執行案件需要十五年以上的;
8.因未決罪犯死亡而終止審判的案件;
9.受其他單位委托執行並發回重新調查、移送、撤銷、終結的案件;
10.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