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6)犯罪事實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出於犯罪目的處罰不夠。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下列類型的案件,應當撤銷或者終止偵查。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6)犯罪事實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出於犯罪目的處罰不夠。
偵查機關的職責是逮捕犯罪嫌疑人,收集和固定證據。實踐中,對於偵查機關已經立案並啟動偵查程序的案件,即使存在上述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情形之壹,偵查機關也在各種考慮之中,大多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很難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