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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說

律師的說法基本正確。

法院只判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

至於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壹百三十八條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或者破壞財產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刑事侵權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壹百五十五條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時,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是殘疾人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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