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傅律師在2005-9-310:33:00的發言
2004年6月26日65438+2004年10月26日雙方私下簽訂監護人變更協議,以後者公證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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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協議並未經過公證處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變更監護協議是可以接受的,公證不影響其效力。同意費用由壹方承擔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該條款的效力不是絕對的。承辦人有嚴重困難等特殊情況時,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責任。但是,禁止起訴的規定是無效的。母親下落不明,父親應承擔監護責任,可以起訴。當然,有必要找出她的下落。以後還可以依法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可以考慮遺棄罪,但從描述的情況來看,母親下落不明、原因未明,是否構成犯罪,還不能確定。
以下為[我]肖律師在2005-9-314: 31: 00的發言
變更監護協議是可以接受的,公證不影響其效力。同意費用由壹方承擔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該條款的效力不是絕對的。承辦人有嚴重困難等特殊情況時,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責任。但是,禁止起訴的規定是無效的。母親下落不明,父親應承擔監護責任,可以起訴。當然,有必要找出她的下落。以後還可以依法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可以考慮遺棄罪,但從描述的情況來看,母親下落不明、原因未明,是否構成犯罪,還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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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的協議,孩子應該和誰壹起生活?
根據實際情況,孩子應該和父親住在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