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向有關單位派駐專門機構。
第四十三條 (公安分局、派出所設置)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由設置的公安機關直接管理。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設立、撤銷,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