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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只委托律師開庭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對於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因此,刑事自訴人具備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4條、第205條、第176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由於被告人可能會被宣告有罪,其也有權在庭審中為自己進行辯護,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和逕行判決。因此,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必須出庭受審,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庭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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