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未辦理相應手續,或者未前來處理的, 且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公告三個月後仍不來處理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對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報廢;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機動車,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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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留車輛後相關費用的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八條規定,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經公告3個月後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根據妳描述的情況,妳的車輛丟失是別人的原因造成的。這些損失,妳可以通過起訴要求別人賠償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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