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沒有按照女方意願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自願買賣兒童是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