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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訴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及代理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問題的批復。

頒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編號:法復[1992]1

發布日期:1992-1-22

實施日期:1992-1-22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公訴案件被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能否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和《公訴案件被害人委托律師代理時應享有哪些訴訟權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根據《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律師業務包括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因此,公訴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害人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害人沒有委托律師的,經被害人同意,其近親屬也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已經死亡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允許被害人的近親屬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以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若幹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81)法晏子6號]和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若幹補充規定[(86)四法工字第6544號]享有訴訟權利。庭審中,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在法庭調查時提問和回答問題,向法庭陳述主犯意見,參加辯論,發表對案件處理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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