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法復[1992]1
發布日期:1992-1-22
實施日期:1992-1-22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公訴案件被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能否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和《公訴案件被害人委托律師代理時應享有哪些訴訟權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根據《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律師業務包括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因此,公訴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害人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害人沒有委托律師的,經被害人同意,其近親屬也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已經死亡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允許被害人的近親屬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以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若幹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81)法晏子6號]和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若幹補充規定[(86)四法工字第6544號]享有訴訟權利。庭審中,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在法庭調查時提問和回答問題,向法庭陳述主犯意見,參加辯論,發表對案件處理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