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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律師調查令的規定

1.最高法院對律師的調查令有哪些規定?

1.最高法院關於律師調查令的規定,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訴訟案件相關證據,經代理律師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代理律師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書。充分發揮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及時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人民法院依職權必須移送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律師調查令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調查令的材料包括調查令申請書。以下是律師申請調查令的相關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本院已經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理由;

3.持證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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