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