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駕不起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其清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駕駛人醉酒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處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二)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記12分,罰款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款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不滿15日;
(四)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款2000元,吊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不滿15日;
(五)壹年內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和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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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