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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的緩刑標準

法律分析:危險駕駛罪適用緩刑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壹,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認罪、悔罪,積極賠償;

(2)取得受害方的諒解;

(三)微醉的;

(四)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免除刑事處罰:醉酒程度在100 mg /100 ml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者後果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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