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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二)》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因此,醉駕可以適用刑法第13條但書或者定罪免除處罰。但對被告人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醉酒程度、機動車種類、行駛道路、車速、是否造成實際損害、是否認罪悔罪等因素。本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高,不屬於“移動車位”、“救治病人”、“睡覺休息”、“隔三差五醉駕”、“尚未駕車外出”、“醉酒駕車追尾”等情節較輕的六種常見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的閾值和測試4.1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員飲酒後或酒後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汽車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酒後駕車≥20,< 80

酒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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