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下文。
對於本案,越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酒駕免責條款屬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但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仍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上作出說明,以引起被保險人的註意,起到提示的義務。紹興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向王提供了含有免責事項的格式條款,也未證明其履行了相應的提示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免責條款對王沒有法律效力。因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因此,越城區法院壹審判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84810元。
對於本案,法官提醒,投保人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作為保險公司,如果法律規定有免責事由,投保人應當通過加黑、加粗、擴大字號等方式註意這些條款,盡到提醒、說明和明確告知的義務。作為投保人,應仔細閱讀合同的相關免責條款,避免出險時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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