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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服務醉駕逃避處罰是縱容犯罪嗎?

瑞安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應偉新在回答問題時解釋說,檢察院對張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不意味著張某無罪,只是意味著不需要對其進行刑事處罰,但事實上張某仍構成危險駕駛罪。

據介紹,張某出事當天,公安機關將其羈押至165438+10月10,張某被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張醉酒駕車已觸犯刑法,但鑒於其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有完成公職表現,遂作出不起訴決定。應偉新表示,這是檢察機關基於公訴和法律監督職能做出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那麽,張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的不起訴範圍?龐濤說,改變過去“壹刀切”的處罰方式,保持打擊酒駕的總原則不變,細化和規範不同情況的處罰標準,以三地公安機關達成會議紀要的方式,統壹酒駕的執法標準和標準,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陳衛東說:“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罰是兩個密切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概念體系。並不是所有構成犯罪的行為都會受到刑罰的制裁,所以要考慮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必須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法律規定的免除處罰的情形很多,不起訴決定就是這些法律規定的具體適用。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醉酒及其情節沒有明確限制的情況下,這種有利於被告的解釋沒有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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