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只要沒有兩高壹部規定的八種情形之壹,無論是否請律師辯護,都應當判處緩刑;如果有八種情形,無論是否請律師辯護,都不能判處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擴展資料:
條件:
其壹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壹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後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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