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屬於醉酒駕駛,且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二)(試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種類、車輛行駛的道路、行駛速度、是否已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