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翁之意不在酒,簽名沒有證據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我們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況外,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並且可以招募他們協助調查。
另外,刑訴法第四十六條強調證據、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但是公安機關這樣取證確實不合適,但也是灰色地帶,妳也不容易證明他取證不當。妳可以去律師港。還有,建議妳不要和公安機關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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