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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告,女方在法庭上的陳述是從幾個方面說的

從詢問、陳述、總結三個方面。

被告的律師(代理人)可以向原告提問。是否會提問,由被告律師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提問必須經過法庭同意。被告律師應當向原告詢問案件事實,屬於法庭調查的內容,因此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進行,壹般在法庭調查階段結束,法庭辯論之前進行。既然被告律師是就案件事實進行提問,作為當事人的原告,如實回答就可以了。如果真的不知道或者不知道,可以直接回答不知道或者不知道,如果與案件無關,可以拒絕回答。既然被告的律師可以向原告提問,那麽原告(律師)也可以向被告提問。

被告和原告的陳述是壹樣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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