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標題。為了“審訊記錄”。
第二,求簡介。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詢問的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第四,查看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果有任何不符之處,應允許他改正。被訪談人確認無誤後,應在筆錄上寫上“上述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宣讀過),無出入”字樣。
五、被調查人、詢問人和記錄人依次簽名。
抄本的目的:
判決、裁定所依據的事實,必須在法庭上予以證明和質證;當事人在庭審中的自認和辯護會直接影響其實體權利,這些重要活動必須記錄在庭審筆錄中才有價值。雖然不少法院在庭審中配備了速報員或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但現行訴訟法只規定庭審過程全部由書記員記錄,其權威性毋庸置疑。庭審筆錄使用的資源是合理的,符合公平和效率的雙重要求。
訴訟的價值並不等同於判決結果,還體現在庭審筆錄所描述的過程中。庭審筆錄為裁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並不依附於裁判。再者,判決可以改判或撤銷,但庭審筆錄不能主觀重復或隨意更改。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