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德俊采取自衛行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人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後被立即發現的”,故本案被告人駕車追趕死者胡、的行為合法、正當。
2.劫匪先觸犯了法律。在追趕過程中,張德俊沒有直接造成其受傷,張德俊不承擔任何責任。
3.在法治國家,刑事案件主張公力救濟,而不是私力救濟,否則會陷入被動的尷尬。見義勇為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內,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
從以上三個角度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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