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可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1.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受到侵害,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失蹤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3.事故導致人員失蹤的,事故當事人應當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1,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對方可能受到侵害,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失蹤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備案;
3.事故導致人員失蹤的,事故當事人應當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公安機關向失蹤人員近親屬報案的,必須經過審查,對失蹤前的時間、原因、活動、表現等情況,確定是否立案以及相應的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刑事立案,並迅速開展偵查: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舉報、投訴或舉報;
(二)接報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的;
(三)接到已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舉報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可能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表明可能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