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公安部指出,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所有使用相關證件的部門均有核對人證壹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的,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身份證者對其未實施的行為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