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2.冒用別人身份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冒用別人身份證進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