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二)聽證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壹)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二)本人確無生活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
(三)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
(六)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