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有權保密。但是,辯護律師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五十八條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根據情況核實,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公安機關應當對辯護律師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進行核實,並記錄相關情況,相關證據應當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