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階段,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如果壹個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實體的審判,也沒有做出有罪判決,則不會生成犯罪記錄,犯罪記錄將保留。
對於證據不足,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解除刑事拘留,也就是說釋放,或者視情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後可能會有犯罪記錄(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是還有壹條出路,就是無罪釋放,所以不可能留下犯罪記錄。
擴展數據:
犯罪記錄壹旦形成,就無法消除;
1.違法記錄和犯罪記錄都不會被消除。人們通常所說的“前科”壹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前科又有前科。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以查到刑事處罰記錄。被判緩刑的也可以在司法局找到。行政拘留是壹種行政處罰。當地公安機關將保存行政處罰的相關檔案和處罰記錄資料。
2.我國沒有前科消滅制度,這些記錄會伴隨當事人壹生,但記錄並不對任何人開放。只有司法機關或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才會對外提供。不向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服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以後的生活影響不大,而犯罪記錄會對當事人及其子女產生影響。
百度百科-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