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磊刑事律師
遼寧任航律師事務所
國務院《禁止MLM條例》將“MLM”定義為:“本條例所稱MLM,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以支付壹定費用為條件,要求被發展人員取得加入資格,謀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將MLM定義為:“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以發展人員數量為基礎,直接或者間接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涉及他人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組織內部參與傳銷人員超過三十人,等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