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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從刑事拘留到審判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壹般為檢察院批準逮捕後的兩個月。批準逮捕後,案件壹般會在3個月內提請法院審理(2月偵查起訴為1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時間長,不確定,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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