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需在市外入(回)臺的,應使用“入-回日期人員網上申報平臺”或“入-回臺灣人員車輛申報平臺”提前三天申報,抵達臺灣48小時內必須有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到達目的地後,主動到所在村(社區)和工作單位報到。對不主動報告、故意隱瞞行程、拖延報告信息或未按要求落實相應控制措施的,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以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