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選址沒有特定要求,具體看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確定。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 律師 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 死刑 的、 未成年人犯罪 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壹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關於 刑事訴訟法 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 辯護人 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壹)有 證據 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 ***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 檢察院抗訴 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