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糾紛的情況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版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為調查取證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件,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律師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