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與律師協商確定,壹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這種收費方式屬於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壹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壹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壹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壹)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