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法律制度,當事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聘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務。
請律師和不請律師最大的區別在於,請律師可以降低訴訟風險。具體區別如下:
1,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利弊。
2.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當事人聘請律師後,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獲取對當事人有利的有關證據材料。
3.律師受理聘用訴訟後,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
綜上所述,是否聘請律師由當事人決定,法律沒有規定訴訟必須由律師代理。無論是在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中,委托律師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只要當事人覺得自己能應付整個訴訟,當然可以不用律師打官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