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治安案件,公安機關辦理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三十日,自受理之日起開始計算;對於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後盡快進行偵查。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傷害案件需要受害的當事人作傷情鑒定,如果現在當事人還在治療階段,還不能進行傷情鑒定,則投訴是沒有用的。
派出所怎麽處理因罵人引起的打架?
法律快車提醒您,對於罵人引發的打架事件的判定很難界定,對於社會危害造成較小的,壹般派出所是教導,罰款處理;對於情節嚴重的長時間不斷的辱罵,而且嚴重的引發打架事件的,對於傷情的判斷需要支付醫藥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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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