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對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調解處理。、因民事糾紛引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因瑣事與親友、鄰居、同事、學校同學發生糾紛的;(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現場錄音錄像明確記錄當事人基本信息、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的,不制作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