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第壹百零八條保證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三)在當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戶口;
(四)具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