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1份復印件,加收1元復印費。
2、公證書中涉及當事人的姓名後須加註護照號碼,並需在公證書末頁後附該當事人的護照復印件,並與公證書裝訂在壹起。
3、未婚公證書或未刑公證書,應由當地民政部門或公安部門出具當事人在當地無婚姻登記記錄或未受刑事處分證明,再辦理公證。哈方不接受未婚或未刑的實體公證及無配偶聲明書的簽字屬實公證。另,哈方不接受護照復印件公證。
4、需哈薩克語或俄語譯文。
5、哈方要求公證書包含所證文件譯文與原文相符公證及證詞譯文與證詞相符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