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律師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所有需要長期查閱和利用的律師業務檔案都列為永久保管。凡需要長期查閱、使用並作為證據保存的律師業務檔案,均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期限為20年至60年。凡在壹般時間內需要查閱使用並作為證據保存的律師業務檔案,均列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至十五年。作為長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師業務檔案,具體保管期限由歸檔人提出,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室)主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