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編碼:523111。
看守所會議規則:
1.罪犯會見其親屬、監護人,每月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次前來會見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議時間或增加人數的,必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2.罪犯會見委托律師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核對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在48小時內作出安排。
3.罪犯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議室舉行,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有警察在場。違反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中止會見。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在押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二十九條罪犯的近親屬患重病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罪犯。
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病情嚴重者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罪犯在嚴格監護下到家中探視。
第三十條罪犯近親屬送給罪犯的物品,監獄看守人員必須查驗。
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罪犯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自己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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