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牛山看守所):東莞市東城區牛山村(與大嶺山交界)。
郵編:523111。
看守所會見規則:
1、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不超過2 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的人員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應當延長會見時間或者增加會見人數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2、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和本人身份證,並在48小時內予以安排。
3、罪犯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並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民警應當在場。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中止會見。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壹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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