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糾紛由縣衙門、知府衙門處理,刑事就送往刑部處理,官場糾紛由大理寺審理,宮廷案子送宗人府審理。我們可以了解到西周時期,民、刑訴訟已有壹定分離,開始重視書證、人證、物證,賦予當事人上訴權。但存在司法與行政不分,訴訟不平等,刑訊逼供、神靈裁判,動以刑罰等缺點。